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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浦诉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薛甲、薛甲因与被申请人薛乙、罗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与薛乙、罗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甲,薛乙,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浦诉保字第7号申请人:薛甲。被申请人:薛乙。被申请人:罗某某。申请人薛甲因与被申请人薛乙、罗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薛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金浦诉保字第7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薛甲与被申请人薛乙、罗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1)金浦诉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协助我院对被申请人罗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一辆进行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