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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化法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董木英与王金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木英,王金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董木英被告王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木英诉被告王金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木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建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劳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