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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冠俊与王益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俊,王益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陈冠俊(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8********),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王锡伟、舒乾雷,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益燕(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8********),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冠俊与被告王益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冠俊撤回对被告王益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冠俊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