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1常有民与朱尚卫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常有民,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朱尚卫,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白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关于常有民与朱尚卫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有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有民以已与被执行人朱尚卫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