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方菊美与陈坚、余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菊美,陈坚,余小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方菊美。委托代理人:何兰江。被告:陈坚。被告:余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菊美诉被告陈坚、余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小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小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菊美撤回对余小琴的起诉。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