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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方菊美与陈坚、余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菊美,陈坚,余小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方菊美。委托代理人:何兰江。被告:陈坚。被告:余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菊美诉被告陈坚、余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小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小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菊美撤回对余小琴的起诉。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