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50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6元,司法救助缓交。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