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靖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英与被告薛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英,薛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贺英,男。被告薛柱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英与被告薛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英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