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振兴诉被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兴,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249号原告:肖振兴,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战怀,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小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振兴诉被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振兴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