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民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0005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工业园区福民路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韩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民,陕西法言律诗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高新二路西组团11号中国广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元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刑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分次履行了108万元,恢复执行立案后,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将剩余部分579833.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8459.5元、执行费26283元也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马 生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