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柘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楚某甲与柘城县惠济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甲,柘城县惠济乡人民政府,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柘行初字第13号原告楚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柘城县惠济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陶明星,职务,乡长。第三人周某甲,男,成年。本院受理原告楚某甲诉被告柘城县惠济乡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惠济乡人民政府关于周某甲与楚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将其作出的处理决定自行撤销,原告同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其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其作出的处理决定自行撤销,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