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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胶南市王台东鑫建筑材料厂与管洪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王台东鑫建筑材料厂;管洪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169号原告胶南市王台东鑫建筑材料厂,地址胶南市王台镇逄猛王村。法定代表人宋瑞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洪满,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丁军,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秀玲,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系被告之妻。原告胶南市王台东鑫建筑材料厂与被告管洪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南市王台东鑫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4326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共计73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赵晓玲审判员 赵 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