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平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力博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力博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商初字第23号原告:绍兴市力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越峰。委托代理人:宋子海。被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力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市力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力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力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386元,减半收取37,6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2,6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