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路燕,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3月24日以需要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