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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代武侠与曹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武侠,曹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52号原告代武侠。被告曹红光。本院在审理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代武侠诉曹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武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武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