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良井信用社与李某某、李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良井信用社;李某某;李某1;杨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良井信用社。住所: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永平公路19号。负责人徐旭东,该社主任。诉讼代理人邓伟光,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李某1,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杨某某,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良井信用社诉被告李某某、李某1、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原告的贷款为由,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已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良井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缴纳25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良井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林杏丁审 判 员 吴凤玲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伟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