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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南扬与周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南扬,周风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45号原告:何南扬,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勇(特别授权),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风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南扬与被告周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南扬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风光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何南扬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风光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南扬撤回对被告周风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依法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何南扬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