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南扬与周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南扬,周风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45号原告:何南扬,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勇(特别授权),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风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南扬与被告周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南扬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风光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何南扬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风光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南扬撤回对被告周风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依法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何南扬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