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水林与叶祝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水林,叶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孙水林,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祝文,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水林诉被告叶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200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叶祝文名下的房屋采取限制其转让、过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叶祝文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路2号楼102室的房屋限制其转让、过户。(房��所有权证号为2004007385)。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