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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健生与被执行人江西鄱湖龙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健生,江西鄱湖龙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付健生,男,194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鄱湖龙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法定代表人:刘国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健生与被执行人江西鄱湖龙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鄱湖龙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鄱湖龙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823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3823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徐传国代理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