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易永刚与西安市彩虹铸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易永刚;西安市彩虹铸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易永刚。被告西安市彩虹铸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路三水厂。法定代表人关有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永刚与被告西安市彩虹铸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永刚于2011年3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永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