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东孝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东孝民初字第39号原告叶某。被告刘某。原告叶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0年4月19日诉请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院作出的(2010)金东孝民初字第78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经查该判决于2010年10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至原告此次起诉时不足6个月,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城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荆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