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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1652676-1。委托代理人万小平,男,系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平,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执字第5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1年2月12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刘平所有的小松牌PC60-7,机号为DJB00595挖掘机一台。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2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刘平被扣押的小松牌PC60-7,机号为DJA02972挖掘机一台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平所有的小松牌PC60-7,机号为DJA02972挖掘机一台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