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耀西与张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耀西,张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诸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宋耀西。被执行人张志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耀西与被执行人张志平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诸朱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高玉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