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建光与XX楷、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光,XX楷,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296-2号原告:黄建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XX。被告:XX楷。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安基。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光与被告XX楷、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XX楷、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认为该借款合同在湖北省十堰市履行,被告XX楷长期工作和居住地在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十堰市,因此应该由湖北省老河口市或湖北省十堰市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经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未记载履行地点,借款5000000元系原告黄建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陶山支行转帐汇入被告XX楷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帐户,因此,接受货币一方在浙江省瑞安市,原告可以选择本院提起诉讼。两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楷、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XX楷、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鸥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