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现礼、王彩霞与陈明学,陈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礼,王彩霞,陈明学,陈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陈现礼,男,1934年4月生,汉族,怀远县人,谢一矿退休工人,住址: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一矿新社四村10-2-5,身份证号:340404193404030038。原告:王彩霞,女,1934年出生,汉族,怀远县人,无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404340403002。委托代理人:王同才(系王彩霞之子),男,1950年11月生,汉族,住址: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新建二村8楼1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404195011040816被告:陈明学,男,1962年11月生,汉族,怀远县人,谢一矿下岗工人,住址:同原告。被告:陈林,女,1958年11月生,汉族,怀远县人,谢一矿退休职工,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黎明西村1-4-4室。身份证号:340404195811260040。委托代理人:郭智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现礼、王彩霞与被告陈明学,陈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现礼、王彩霞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现礼、王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现礼、王彩霞负担。审判长 顾 旭审判员 丁 婕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