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天元艺星彩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元艺星彩印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0443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慈溪市天元艺星彩印厂(注册号:330282000018570)。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十甲村。负责人:严焕安,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天元艺星彩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天元艺星彩印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