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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培庆与屠吉林、朱顺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85号原告:朱培庆。委托代理人:魏锋、陈建华。被告:屠吉林。被告:朱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培庆与被告屠吉林、朱顺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培庆撤回对被告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依法减半收取211.50元,由原告朱培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