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培庆与屠吉林、朱顺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85号原告:朱培庆。委托代理人:魏锋、陈建华。被告:屠吉林。被告:朱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培庆与被告屠吉林、朱顺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培庆撤回对被告屠吉林、朱顺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依法减半收取211.50元,由原告朱培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