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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刘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X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颖。委托代理人晏欣荣,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X瑰,深圳市龙岗区XX儿童摄影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X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    富    泉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人民陪审员欧肖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