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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泉州市××物流××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泉州市××物流××责任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邱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黄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李乙。被告:泉州市××物流××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制造基地××楼。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鹿路××大厦××层。负责人:林某。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泉州市××物流××责任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邱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