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则威与潘贻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则威,潘贻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259号原告:黄则威。被告:潘贻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则威与被告潘贻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则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525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俊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