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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则威与潘贻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则威,潘贻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259号原告:黄则威。被告:潘贻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则威与被告潘贻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则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525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俊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