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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青岛伊速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伊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2号申��人青岛伊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53号益青科技创新园。法定代表人:梁作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青岛伊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汇票号码GA/0101483736的华夏银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7月19日、出票金额90000元、出票人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附海镇迪峰机械配件厂、付款行华夏银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附海镇迪峰机械配件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伊速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