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涧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卡施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九江市卡施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九江市卡施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卡施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九江市卡施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8996.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九江市卡施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11月22日起以2833449.8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