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方武松、XX夫妻二人违反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计划生育局,方武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商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冀治虎,系该局局长。委托人商南县计划生育执法监察大队。被执行人方武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XX,女,汉族,系被执行人方武松之妻,农民。方武松、XX夫妻二人违反计划生育一案,经商南县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商计生征决字(2009)第03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方武松、XX夫妻二人社会抚养费20970元,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商行执字第157号裁定书,对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方武松、XX缴纳执行款10000元,计生局随后出据证明此案方武松、XX已经履行完毕,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计划生育局(2009)第03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陈忠林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