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刘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