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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绒仙与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绒仙,沈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9号原告:叶绒仙,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沈建明,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绒仙诉被告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绒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