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丁家乔与施立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家乔,施立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76号原告:丁家乔,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丁银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立峰,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丁家乔为与被告施立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家乔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银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丁家乔起诉称:2009年12月19日,被告因承包钢结构工程急需资金,向庵东镇珠江村村民王某分两次共借款150000元,并由原告对该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后王某多次向被告催讨无着,原告无奈之下只得履行了担保义务,在2010年2月5日向王某归还了1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担保款未果。现要求被告即时偿还担保款120000元。被告施立峰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2份,证明2009年12月19日,被告分两次向王某借款150000元的事实;2.收条1份,证明2010年2月5日,原告代被告向王某归还借款120000元的事实;3.证人王某的出庭证言,证明2009年12月19日,被告向王某借款15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及2010年2月5日,原告代被告向王某归还借款120000元的事实。被告施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王某、被告施立峰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代为被告向王某归还了借款1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偿还担保款1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立峰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丁家乔担保款1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本院依法收取1350元,由被告施立峰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