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执民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祈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丽遂执民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遂昌县盛磊石业有限公司遂昌县云峰镇东姑村机构代码:796493399法定代表人:董士锋被执行人:蔡祈雀男性34岁汉族温州市泰顺县西洋镇面前岭村村底,现住金华市武义县西旸镇峡屿南路50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7609091633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丽遂商初字第704号、7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蔡祈雀所有的号牌为浙C362**的车辆,现因查明车辆已在查封前转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祈雀号牌为浙C×××××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马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