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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太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韩西孔与纪登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西孔;纪登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太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韩西孔(韩希孔),男,1947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朱冠英,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登巨(聚),男,61岁左右,汉族,农民,住安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西孔诉被告纪登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西孔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西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西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西孔承担。审  判  长 闫建仁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 陪 审员 杨 川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赵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