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三管预制品厂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三管预制品厂,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150号原告:慈溪市三管预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丰潭村。代表人:余国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52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厉为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三管预制品厂诉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三管预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