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涧法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德祥与李景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祥,李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涧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祥,男。被执行人李景和,男。李德祥与李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提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景和银行存款或收入97443.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景和自2010年12月1日起以92411.6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