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田业国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田业国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1)温瑞刑执字第2号罪犯田业国,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新县白沙镇大林村田组**。现下落不明。2006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06)瑞刑初第91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抢劫罪决定执行罪犯田业国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收押之日起重新计算即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因罪犯田业国患精神分裂症,不宜关押,本院先后对罪犯田业国暂予监外执行至2011年1月28日。现瑞安市公安局建议对罪犯田业国收监执行。经查,罪犯田业国自暂予监外执行结束后,现去向不明,已脱管,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应当及时收监,刑期自从归案抓获之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田业国收监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