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乔汇特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乔汇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6号申请人上海乔汇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历城路70号甲201A室。法定代表人:廖学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乔汇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汇票号码GA/0105109917的上海银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8月13日、出票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宁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富阳市富明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银行慈溪支行、背书人富阳市富明纸业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乔汇特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