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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伟、邓丽红与被告西安宏润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伟,邓丽红,西安宏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张金伟,男,汉族。原告:邓丽红,女,汉族。被告:西安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巧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伟、邓丽红与被告西安宏润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伟、邓丽红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伟、邓丽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伟、邓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张金伟、邓丽红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张金伟、邓丽红40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