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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县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佘彬与陈立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彬,陈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县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佘彬,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陈立兵,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立兵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2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陈立兵负担案件受理费3102.5元及申请执行费48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立兵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