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徐卫东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卫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4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卫东,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身份证号码32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港市塘桥镇滩里村*组***号。2005年3月22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11月14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0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卫东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1)张刑二初字第0078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徐卫东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原审被告人徐卫东退赔给被害人刘继业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七千二百元。原审被告人徐卫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卫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卫东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卫东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1)张刑二初字第00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险峰审 判 员 吴继华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