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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严建波与卢铜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建波,卢铜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492��申请执行人:严建波,农民。被执行人:卢铜帅,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486号严建波诉卢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铜帅尚欠申请执行人严建波人民币1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88元、执行费125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4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伯安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