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胶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范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范秀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萍乡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彬彬,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212委托代理人任长勇,男,1960年9月7日生,汉族青岛市四方区112被告范秀英,女,年龄不详,汉族高密市6号。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秀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红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