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建与金海勇、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建;金海勇;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18号原告陈建。委托代理人倪晓乐。被告金海勇。被告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与被告金海勇、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于2011年3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建负担(原告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1550元)。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