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丽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甲与顺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甲,顺吉××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丽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北××号。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吴乙。上诉人吴甲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1)丽庆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甲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裁定驳回起诉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甲与被上诉人顺吉××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订立的《民工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其性质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吴甲在合同履行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后,已向庆元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庆元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已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庆人劳社工伤认定(2011)6号工伤认定书。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吴甲与被上诉人顺吉××有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并驳回上诉人吴甲的起诉,亦属正确。上诉人吴甲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云审 判 员  吴廷忠代理审判员  周小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