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执字第4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永安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中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市永安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执字第4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中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郭赞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永安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温马贵。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12。珠海市中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刘明、珠海市永安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0)香民二初字第2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明在2011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本金280000元及全部利息,被告珠海市永安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抵押物的处分价值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950元由被告刘明承担。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明、珠海市永安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珠海市中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所有的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3092号酒珠大厦1006房为被执行人家属目前唯一居住���活用房,按照规定不宜拍卖处理。本院诉讼保全的粤C×××××号、粤C×××××号汽车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执行。经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刘明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珠香法执字第40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冬梅审 判 员 黄 超代理审判员 莫应裕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符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