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催字第206号申请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荷花镇分水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杨发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没有向本院对该汇票(汇票号码GA/0102652227、出票日期2010年6月17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海盐北洋磷原物资有限公司、出票行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海盐北洋磷原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更多数据: